隆阳区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防灭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 本轮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二、 防火区划定范围:
全区所有林地、草地及距林地、草地边缘水平距离200米范围内。
三、 高火险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 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生火取暖、春游野炊、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爆破、 电焊作业等野外生产用火,必须经区林业和草原主要部门批准,并落实防火措施。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
(四) 实行森林草原防火区设卡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依法自觉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并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遵守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禁止的行为。
四、 加强应急值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高黎贡山管护局隆阳分局、国有林场要加大火情的监测范围和密度,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瞭望、巡山护林人员、守卡人员必须加强值守,杜绝脱岗、漏岗。区专业扑火队、季节性专业扑火队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火情火灾,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快速主动、协同配合、安全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五、 全面落实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 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林长一定要严格按林长网格化落实好责任,加强巡逻管护,不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工作,做到责任清楚、措施落实、防范到位、靠前指挥。同时强化村委会、村民小组、林(草)权所有者的具体责任,真正把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落实到山头、地头、 人头,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
六、严格执法监管
各级领导干部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有火不报、贻误战机的渎职行为或不按要求靠前指挥酿成森林草原大火或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阻碍森林草原防火检查人员工作, 破坏森林草原防火检查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治安拘留等相应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党员、公职人员违反本命令的,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一律按照干管权限由纪委监委问责处理;对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违规野外用火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公开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请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