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技术指南(试行)

发布时间:2024-05-25 18:18 浏览次数:1584次

为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相关行业部门、乡镇(街道)和其他有关单位(场所)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排查整治工作,根据《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建筑防火通用规范》《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窗口


(一)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


(二)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楼梯间内不得堆放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品,不得设置铁栅栏、防盗门等阻碍人员通行的障碍物,疏散通道、疏散出口处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


(三)公共建筑和经营性自建房用于采光通风排烟的窗户,不应设置防盗网(窗)、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满足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要求。


(四)鼓励居民住宅自行拆除已安装的防盗网(窗)、铁栅栏,或改造设置长宽净尺寸不低于(高度)1.0米×(宽度)0.8米且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窗口(具体改造形式见后)。


(五)除居民住宅的户门可不受限制外,建筑中控制人员出入的闸口和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出口门应具有在火灾时自动释放的功能,且人员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从内部打开。


(六)建筑产权人及使用人、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应定期组织清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七)紧急逃生窗口改造形式如下:


1.伸缩式。即把防盗网改造为可上下或左右推拉的伸缩形式,平时处于锁闭状态,紧急情况下可砸开或使用钥匙打开进行逃生,开启后的逃生口净宽度和净高度应分别不小于1m、0.8m。


2.绳网式。即采用绳索编织成网状,对逃生口形成区域阻挡起到防坠落作用,紧急情况下可剪断或割断绳索进行逃生。改造要求绳索固定牢靠,能承受一定重量,逃生口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应分别不小于1m、0.8m。


3.逃生窗式。即对防盗窗进行局部拆改,设置可开启的逃生窗,紧急情况下可破拆或使用钥匙打开。可开启逃生窗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应分别不小于1m、0.8m。


4.屏风式。对于多扇窗户,可以在局部位置保留一扇防盗网,其他部分拆除,拆除的部分安装窗户限位装置,使没有防盗网的部分形成固定窗,保留防盗网的部分可开窗通风,紧急情况下可拆除限位器或打碎玻璃窗逃生,要求拆除玻璃后能保障一个成年人穿过。


5.半封闭式。即保留防盗网的底部,对上部进行拆除,紧急情况下可通过上部逃生,改造要求顶部不应有障碍物或紧急情况顶部能破拆,空间足够一个成年人穿过。


二、畅通消防车通道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或者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沿途及登高操作场地实行标志、标线、标识管理,并定期组织修缮更新。


1.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示例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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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通道路侧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2.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示例见下);同时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示例见下),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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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通道出入口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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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根据建筑防火设计确定,并根据场地实际大小施划禁停标线(长不小于15米、宽不小于10米),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标注内容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的警示字样(示例见下)。消防车通道禁止占用警示牌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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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现并劝阻制止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三)各单位和住宅小区应及时组织对设置在消防车通道上的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水泥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限高杆等障碍物进行清理。


(四)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的车辆道闸等应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


三、配备辅助逃生设施


1.鼓励各类公共建筑、民用建筑和村(居)民自建房配备逃生绳、逃生缓降器、逃生梯等辅助疏散设施并强化使用培训,提高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速度和安全性。


2.建筑设有应急窗的,可配备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辅助疏散逃生器材。


3.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应安装在建筑物袋形走道尽头或室内的窗边、阳台凹廊以及公共走道、屋顶平台等处。


4.逃生缓降器一般配备在不高于30米的楼层内;悬挂式逃生梯、应急逃生器配备在不高于15米的楼层内;逃生绳应配备在不高于6米的楼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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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宣娇|编审:莽红升 邹 丽

责编:杨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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